民法典对行政执法的新要求青海普法

我国民法典对行政组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行政机关要贯彻好民法典,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私法自治原则,尊重和保障民事权利。文章从三个方面阐述这些新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要有权利意识

民法典是权利宣言书,规定了物权、人格权、债权(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等)、继承权等。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只盯着行政法,要用民法典来“照镜子”,处理好职权法定与民事权利的关系,以权利意识深化对职权法定原则的理解,把握好侵益性行政行为的界限,维护私法自治原则。公法中的权力和私法中的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如警告和通报批评对应的是名誉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对应的是财产权,行政拘留对应的是人身自由权,而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等,对应的实际是营业权,也属于广义的财产权范畴。

民法典划出了行政行为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从立法过程来看,行政机关包含在“任何组织和个人”中。据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共有23处,涉及物权平等保护等诸多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其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可以理解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行政执法必须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以行政处罚为例:一是对象法定,必须是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二是行使主体法定,必须是依法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三是种类法定,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四是设定依据法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必须按照各自权限设定;五是处罚程序法定,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六是决定执行法定,行为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也不能任意为之,其处理的方式、措施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否则可能面临国家赔偿。

行政执法人员要树立区隔意识,让民事的归民事、行政的归行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国有农用地的承包也需要批准,这里的批准不是行政许可,而是机关法人以财产所有人身份行使民事权利,与行政管理的身份无关或者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这时候,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动辄使用行政权,应当在民事活动中坚持平等原则,避免身份混同。否则,将民事合同定性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优益权可能会使市场主体信心受到影响,也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规范层面,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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