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异议登记状态,仍可买卖不动产登
异议登记是什么?
异议登记是指:
《民法典》之中规定:
在不动产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而在这其中,不动产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指的是: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以案释法
换句话说:张三发现自己的购买的房子,登记在了李四名下,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为登记错误或者是因为别人欺诈虚构购房合同或者继承纠纷等等原因。
在这些情况下。
张三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就是和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之间协商,如果其同意,那么便可按照登记机关的更正的程序进行更正,将房屋登记更正在实际权利人张三的名下。
这便是更正登记。
注意:
在我国很多异议登记都是在不能进行更正登记情况下产生,但是更正登记并非是异议登记的前提性条件。
还是按照上面案例:
但如果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该怎么办?
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和推定效力,登记的权利人就是实际权利人,如果他把房子卖了,那么房子被善意取得,即便是张三通过诉讼手段胜诉了,那么也只能要求赔偿,而无法获得房子了。
故,在这种情况下,张三还有一个权利,就是把自己关于该房屋的权属的异议,让房产登记机关记录在登记簿中。
这便是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否可以过户?
异议登记只是一个临时性保护措施,一个过渡性权利,是在诉讼前和权利被侵害后,之间的空白地带增加的权利。
最后的目的,还是更正登记簿记载的权属登记。
那么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可以过户?办理变更?
这主要是体现在异议登记是否有具有隔绝物权上的处分效力的权利。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按照该条的规定。
异议登记,具有隔绝权利人处分房屋的权利。但这对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按照上面的案例,张三作为异议登记人,其极有可能异议登记错误。
而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具有法定推定效力,其应为房屋所有权人,但现在因为张三的异议登记不仅仅失去交易机会,而且还将无法交易。
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房屋登记办法》关于房屋登记簿规定进行了更正。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和第三人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也就是说按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第三人可以办理过户登记,但需要自担风险。
这对于异议登记,只是一个暂时性、过渡性权利,并没有隔绝物权上交易的权利,进行了明确。
结论
异议登记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过户,可以转让,但过户后的新权利人需要自行承担风险。
下面是法条时间: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七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第七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第七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七十八条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行有效》()
第八十四条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