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租金情形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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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服务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正确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上的差异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举例说明: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11月预收客户的房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年11月到年10月共12个月。总共一次性收到租金元,每个月租金元,增值税税率9%。
租赁服务1.A公司的增值税处理如下:税法规定,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由于A公司在11月收到全年租金的预收款,在11月份A公司的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应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A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9*9%=元
2.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在11月份收到全年预收款的时候,会计上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年11和12月要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分期确认收入。分录如下:
11月份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月份和12月份分别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有两种情况:
a.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将年共10个月的租金收入作所得税收入调整。
b.在提供租赁服务的情况下,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A公司只确认年的11和12两月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