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一起
北京中科白癜风真棒 http://www.xftobacco.com/m/《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的法定税率为3%至5%,之前的1%、1.5%等优惠税率将成为历史。契税出台了,房产税还远吗?法学家带您提前学习《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三、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四、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五、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六、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八、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九、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十一、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新增规定利害关系不得公开、法使权利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十二、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十三、不动产登记的费用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删除了《物权法》第22条第2句关于不动产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制定权利部的宣示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