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的法律常识王有银律师
不动产权证,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简称不动产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此后城市居民的“房产证”,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将陆续换发成“不动产证”,这具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
不动产权证和现在的房产证相比,有什么差异呢?不动产权证产权内容更详细,但就权利人的实质影响而言,不动产登记证明只是房产证、国土证等不动产统一后的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坚持“不变不换”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法律依据。
首先,下列不动产权利,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其次,不动产权证的申请程序如下: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会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最后,请大家注意存在以下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是不予登记的:申请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