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崔辉群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不动产登记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车xx,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辉群律师。

崔辉群律师风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车xx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2、贺x承担所有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年5月20日,徐某从贺x处借款50万元,其以自己名下的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其因资金周转,由于房屋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无法再次抵押贷款。后与贺x协商解押事宜,贺x哄骗着提议:抵押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给贺x,以贺x名义贷款,并非真正的转让房屋。其后来与贺x签订了《阜阳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因不是真正的转让,房屋价款仅约定了72.7万元,而贺x无任何转款凭证,系虚假合同。贺x并未办理贷款手续,却擅自转让房屋,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贷款,贺x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抵押物流押,其与贺x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买卖合同应无效。

  贺x辩称:

  双方有合法的借贷关系,证据充分。车xx未按时偿还本息将房屋卖给其是自愿的,无哄骗的行为。车xx也无证据证明签订合同存在哄骗。因车xx未按时偿还本息,其与车xx重新签订合同。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法院认为:

  车xx与贺x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阜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双方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发生了物权转移的效力。车xx也承认是自己签字协助将房产过户给了贺x,该过户行为系其本人自愿的行为,现车xx所举证据证明不了车xx、贺x所签的《阜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系虚假合同,是在贺x哄骗之下所作的行为。且车xx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对自己签字借款、进行房产抵押以及房产过户的行为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贺x是否实际支付购房款的问题,因庭审过程中,车xx及证人徐某均承认以车xx名义向贺x所借款项并未偿还,双方之间符合以房抵债的情形。如果车xx认为贺x未将购房款付清,在物权发生转移之后,且双方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下,不应主张物权,而应向贺x主张债权。车xx要求将贺x名下房产过户到车xx名下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驳回车xx对贺x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贺x与车xx间就案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已经生效判决书认定,车xx并未举出足以推翻该生效判决的证据,故本院对车xx称其与贺x签订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虚假合同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车xx另上诉称其与贺x签订案涉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其与贺x签订的《房屋抵押协议》并未约定法律禁止的流押条款,而且案涉房屋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阜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故本院对车xx上诉称其签订合同系为了贷款,贺x系为了流押获得房屋的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

  综上,车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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