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本级首份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颁发

5月12日下午,樊女士和老伴儿周先生在达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成功领取市本级首张载明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成为达州市本级首例不动产登记居住权登记。

据了解

周先生是房子的单独所有人,为了养老保障,周先生想让老伴儿在自己的房子上设立居住权。当天上午,周先生就领着老伴儿前来咨询,经窗口工作人员耐心引导和贴心服务,一个工作日内,樊女士就顺利领到了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今天很顺利就给我们办理了,工作人员们服务态度也很好,能轻轻松松拿到这个证,咱老两口心里特别高兴!”拿着大大的登记证明红本本,周先生笑着说。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有效解决了养老住房保障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据悉,下一步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加大宣传力度和指导工作,在达州市市本级各办证点和各县(区)推动此项工作。

延伸阅读

居住权如何办理登记?居住权能否转让、继承?就这些民众关心的问题,记者从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科室负责人处获得答复。

如何办理居住权登记?

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核实原件,收取复印件)

由委托人或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另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居住权设立的材料(原件)

居住权设立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选择其一提供材料):

(1)按照合同的约定设立居住权的;

(2)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领证(现场取证或免费邮寄)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内

居住权能否转让、继承和出租?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和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了居住权人的义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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